

2018年1月11日,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歐盟委員會 (EU) 2018/35 號修訂案,正式對(EC) No 1907/2006(即REACH法規(guī))附錄XVII進行修訂-新增第70項限制物質,規(guī)定水洗化妝品中八甲基環(huán)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環(huán)五硅氧烷(D5)的含量須小于0.1%。該法規(guī)將于法規(guī)發(fā)布后20天,即1月31日起生效。
2015年,英國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提交了一份修訂附錄XVII的報告,提議限制D4和D5投放到市場。主要因為D4具有PBT和vPvB危險屬性以及D5具有vPvB危險屬性,在使用某些含D4和D5的化妝品后用水沖洗會造成對環(huán)境的風險。
在經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眾咨詢后,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評估委員會(SEAC)都認為提案中的限制條款是整個歐盟范圍內用于解決既定風險的最合適的辦法。隨后,ECHA于2016年8月向歐盟委員會(EC)提交了最終的意見。EC認為有水洗式化妝品中含有的D4和D5帶來的環(huán)境影響需要在歐盟范圍內得到解決,該限制設定的0.1%的濃度限量有效地確保所有D4和D5的有意使用將停止,因此REACH附錄XVII需相應地進行修訂。
限制條款如下:

其中法規(guī) (EC) 1223/2009中化妝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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